首页/ 典型案例
海安市2月联合惩戒案例
来源:海安市大数据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03 字体:[ ]

惩戒对象

黑名单类型

失信行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起部门

联动部门

惩戒措施

惩戒依据(地方文件)

惩戒时间

成效

海安伟明纺织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企业(黑色等级)

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91320621MA1W043LXA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海安市发改委
供电、供水公司

1、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2、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1.00元。

《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

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海安贝菲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企业(黑色等级)

违反环保“三同时”;送法院强制执行,不履行行政处罚

91320621064576738K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海安市发改委
供电、供水公司

1、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2、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1.00元。

《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

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南通丰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企业(黑色等级)

违反环保“三同时”;送法院强制执行,不履行行政处罚

91320621MA1Y5KEN95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海安市发改委
供电、供水公司

1、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2、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1.00元。

《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

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江苏左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企业(黑色等级)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91320621MA1W59AH26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海安市发改委
供电、供水公司

1、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2、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1.00元。

《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

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海安东辰塑料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企业(黑色等级)

私设暗管排放;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91320621MA1MYR403Q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海安市发改委
供电、供水公司

1、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2、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1.00元。

《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

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南通海林染整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企业(黑色等级)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送法院强制执行,不履行行政处罚

91320621730702303W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海安市发改委
供电、供水公司

1、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2、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1.00元。

《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

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南通仙基达茧丝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企业(黑色等级)

废水超标排放;送法院强制执行,不履行行政处罚

91320621138565055K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海安市发改委
供电、供水公司

1、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2、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1.00元。

《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

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江苏澳轲莱印染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企业(黑色等级)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流失;送法院强制执行,不履行行政处罚

913206210602443223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

海安市发改委
供电、供水公司

1、用电价格在现行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2、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1.00元。

《关于完善根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474号

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

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