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信众向善、求财的心理,虚构捐建寺庙、野外寻宝等事由,上演寺庙挖“金佛”、抵押宝物的戏码实施诈骗,作案手法极具迷惑性。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两名男子合伙编造谎言,骗取寺庙值守人员钱财,最终因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
2025年12月24日,为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提前谋划诈骗套路,由吴某某谎称受台湾富商委托,拟出巨额资金修缮甲寺庙,以此取得寺庙值守人员朱某某的信任。随后,吴某某谎称寺庙附近有古董,黄某某配合吴某某假装从寺庙旁的山上挖出“金佛”摆件。吴某某借机以抵押佛像、事后兑现高额报酬为诱饵,以借钱为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6000元。
得逞后,二人继续作案。2026年1月4日,吴某某虚构自己为国民党后代、根据祖辈留下的线索来乙寺庙寻宝的事由,在黄某某的配合下,伪造挖出“金佛”的场景,继续以抵押佛像、宝物变现后给乙寺庙巨额捐款并给予寺庙值守人员章某某大额好处费为幌子,以借钱为名骗取章某某人民币6000元。
诈骗后,吴某某分给黄某某2000余元,其余被吴某某自行占有。2026年2月3日,二人被抓获。2026年3月9日,黄某某亲属代为退赃12000元。
经查明,吴某某曾多次因诈骗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吴某某主动策划诈骗方案、虚构身份事由、实施主要诈骗话术引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负责驾车配合、协助演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案情节、主从犯地位、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法定酌定情节,最终,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黄某某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用于返还被害人朱某某、章某某各人民币6000元,扣押在案的金属质佛像1件,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此类诈骗针对性强,不法分子专门锁定信众群体,利用信众淳朴虔诚的心理,以回馈寺庙、高额回报为诱饵,伪造现场、博取信任,进而实施借钱诈骗。在此提醒广大信众,要增强反诈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人高额捐赠、寻宝变现等不实说辞。面对陌生人借款及高额回报承诺,务必谨慎甄别、多方核实,切勿随意出借、转账资金。如遇可疑情况或被骗,要及时留存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