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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泡病假” ,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海门区信用办 发布时间:2021/02/09 字体:[ ]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王某应聘于某公司工作。2019年1月11日,王某向公司提供了某医院出具的“患腰肌劳损,建议休息两周”的病假证明,公司同意其休假。1月25日,公司电话通知王某到岗上班,于是王某又提供了需继续休两周的病假条。此后,王某又全休了一个月。3月14日,王某再一次以腰肌劳损为由,向公司提交了全休一个月的病假证明。此时,公司认为王某有恶意泡病假的嫌疑,于3月15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王某提供就医阶段的病历卡、医疗费支出单据等相关凭证,并明确告知,如发现有欺诈行为,按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但王某并没有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也没有回公司上班。于是,2019年3月21日,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王某连续无故旷工超过3日为由,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请病假除了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外,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相关凭证?

【案例评析】

王某认为,前几次请病假时,只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公司未要求提供其他相关凭证,并批准了,说明公司已知晓自己身体不适的事实,且对只提供病假证明的请假方式予以认可。2019年3月14日,自己再次提交病假证明,按照医嘱休息一个月,3月14日至4月13日应为病假休息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以他旷工超过3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认为,王某前几次请病假,本着诚实守信和人性化管理的原则,未要求王某提供病历卡、医疗费支出单据等相关凭证,但并不代表公司认可病假证明书中载明的诊断结论。且公司提出在后续的核查中,已向出具病假证明的医院核实过,王某对病假事实确实存在欺诈行为。王某2019年3月14日至20日期间未出勤的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有权依据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无须任何赔偿。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办案人员依法向出具该病假证明书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调查取证。 负责接诊的医生吴某告诉办案人员, 王某于2019年3月14日确实因患有轻度腰肌劳损症前来复诊过,但否认了病假证明书中“建议休息一个月”的医嘱。本案庭审中,经仲裁员多次询问,王某均未就证明书中“建议休息一个月”的医嘱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在王某无法举证证明2019年3月14日至4月13日为病假休息期的情况下, 仲裁庭裁决公司可以依照规章制度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

(海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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