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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卫健委典型案例
来源:如皋市信用办 发布时间:2020/12/28 字体:[ ]

一、案情回放

2019年1月3日,原如皋市卫计委收到市长热线(12345)交办单,举报称“如皋市XX镇XX医院碎石科存在科室承包问题且医务人员没有行医资格,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群众举报线索符合医院出租承包科室的基本特征。2019年1月4日上午,执法人员带领单位财务人员一同到如皋XX医院调查举报。在检查中,发现该院门诊一楼碎石室门上贴有“碎石电话1386275XXXX”字样的纸张,科室内现场有一名穿白大褂的女性工作人员,有一台体外冲击波碎石机,办公桌上发现有四本“碎石中心门诊治疗观察表”,一本黄色封面的病员信息登记簿,一盒名片,名片上标注“如皋市XX医院、碎石科,24小时急诊电话:1386275XXXX”。18张“如皋市XX医院体外碎石申请单”,现场有10张“如皋XX医院处方笺”,其中7张贴有收费发票报核联,记录“体外碎石”等信息。在该院财务科检查发现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支出报销表复印件14份和记账凭证复印件14份。

处理结果

经查明,自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4日期间如皋XX医院出租碎石室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习某某开展碎石诊疗活动,非法所得共计145015元。《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应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224号)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原如皋市卫计委决定给予如皋XX医院罚款4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450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任何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是针对医疗机构自身审查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设立的营利性“科室”、“病区”和“项目”,仍属于该医疗机构的内设科室,理应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该医疗机构统一管理,而不允许以出租或承包方式将其内设科室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性质的医疗机构将本机构医疗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都是违法的。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切不可病急乱投医,相信陌生人(医托)的推荐,盲目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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