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在再审葛某诉张某某、董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对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的葛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5年,原告葛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董某归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张某某经法院依法送达后,未参加庭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诉称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0月8日借款104万元、2013年12月25日借款40万元,2015年5月15日出具欠款140万元的欠条,未再归还过。海门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及转账记录,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38元的事实,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归还原告葛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38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董某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葛某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已执行到位8万余元。
后被告董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审理过程中,海门法院发现葛某就张某某有无归还过借款本金或利息等事实,前后陈述不一。第一次庭审中,葛某陈述:“2012年12月31日归还过4万本金。”第二次庭审中,葛某对张某某提供已归还285万元的汇款凭证证据和事实均予以认可。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利用张某某缺席审判条件,隐瞒张某某归还大额钱款事实,骗取该院民事判决和执行裁决,企图侵害张某某等他人的合法权益,数额巨大,且经执行已取得部分执行款。其行为已扰乱了司法秩序,妨害了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近日,海门法院对葛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法庭上所作陈述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该案中,葛某利用被告缺席审判条件,在诉讼中作出违背案件事实的虚假陈述,故意隐瞒被告已经归还285万元的重要事实,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及事实认定,侵犯了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希望该案能对广大诉讼参与人起到普法和警示作用,提醒诉讼参与人切不可触犯法律红线,挑战司法权威。任何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违反诚信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