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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法院审结南通首例“拒执罪”自诉案
来源:启东法院发布 发布时间:2021/02/25 字体:[ ]

    2月23日下午,启东法院审结南通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罚金五千元。

张某某与龚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法院,2020年8月25日,启东法院依法判决龚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某4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判决生效后,龚某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启东法院查封了龚某某名下的汽车并要求其将该车交付法院拍卖,但龚某某将该车借给他人使用,未能交付给法院处置。启东法院依法执行到龚某某部分钱款后,其尚有36514元的给付义务未能履行。后法院查实,龚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自2020年8月27日以来支出合计490000余元,部分用于支付其经营海鲜生意的购货款。其上述行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张某某向法院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

龚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理阶段,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并取得自诉人张某某的谅解。启东法院综合考虑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自诉人谅解等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作为南通首例“拒执罪”自诉案,有力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气焰,充分彰显了司法权威。下阶段,启东法院将在打击拒执犯罪上下更大功夫,积极释明、引导当事人通过自诉方式拓宽打击拒执犯罪渠道,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强力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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