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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
来源:南通市信用办 发布时间:2020/07/22 字体:[ ]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通市委办公室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乡镇(街道)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各类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发展观政绩观,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负有监督职责的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相关部门负监督责任,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开展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各项规定,支持依法开展统计活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

(二)注重宣传教育。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定期举办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增强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考核管理。完善政绩考核指标,将领导干部是否存在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将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列入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考核减分事项。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应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将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人员列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强化监督执行。及时研究解决统计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五)严肃查处问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防范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供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对于典型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六)提升组织保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市、县两级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从事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经济和人口规模,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七)抓好队伍建设。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支持做好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培养锻炼、选拔交流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传达学习,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具体措施。

(二)推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领导责任、第一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定期听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支持统计机构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统计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用法。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党政分管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总体部署,协助党政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进行部署。

(二)研究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措施,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中央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推动建立健全分管部门和单位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四)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依法配合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标准,搞好国情国力普查,推动统计信息共享,协调落实相关统计工作必须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等保障条件。

(五)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进行督办,协调解决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理的相关事宜。

第四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责任制工作有效落实。

第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工作,按照权限实施本地区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南通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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