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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18 字体:[ ]

苏政发〔2015〕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快建设诚信江苏,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制定本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15-2020年。

 

  一、发展现状

  江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始于2004年,在全国较早起步。历经十年先行先试,取得积极进展,形成了良好基础。

  组织推进机制不断强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2004年起,先后成立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立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2007年,省委、省政府召开诚信江苏建设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各省辖市及部分县(市、区)信用管理机构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得到加强。

  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注重总体设计,加强规划引导,先后出台了两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省、市两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模式。自2007年起,省政府陆续出台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管理办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办法。省、市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信息归集、系统管理、信用监管等规章制度100多项,有力支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突出系统支撑,规划建设“一网三库一平台”(诚信江苏网、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省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诚信江苏网站开通运行;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成运行,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省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2015年年底基本建成。省辖市和县级试点地区加紧建设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建成并发挥较好作用。

  信用信息应用不断扩大。信用审查、信用承诺和信用报告在区域和行业逐步得到应用,信用信息共享领域逐步拓宽、社会化应用稳步推进。省级示范部门和县级试点地区信用信息应用取得初步成效。信用信息在社会综合治税、证照联动、绿色信贷以及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等方面应用效果良好。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活动积极开展。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诚信主题教育实践和宣传活动,建立“红黑名单”公示制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建立。

  信用载体建设不断加强。启动企业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提升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增强了企业综合竞争力。信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全省备案信用服务机构不断发展。持续推进信用长三角合作,信用长三角已成为国内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发展的先行区之一。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和实效,但总体上仍处于构建基础、探索发展阶段,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组织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亟待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尚未建立,政府部门信息交换不充分、共享程度不高;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服务业尚不成熟,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公众信用意识不够,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

 

  二、发展思路

  (一)重要意义。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迫切要求。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要求。当前人民群众对社会生活中的严重失信现象深恶痛绝,迫切期待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人际关系融洽和利益关系协调,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文明进步,夯实人民群众幸福安康的社会基础。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我省正处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迫切需要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打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迫切要求。随着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利益主体和诉求更加多元化,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挑战,传统管理理念和手段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不断提高社会公共生活的透明度,有效降低社会交往的风险和成本,有利于促进社会互信,减少和化解社会生活中的矛盾与冲突,为社会治理、社会和谐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进和提升行政效能的迫切要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市场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夯实监管信用基础,有利于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推进政府管理水平提升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公信力。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和提高全省综合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优化信用环境,坚持诚信发展的道路,是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水平的软实力,是实现富民强省的决定性因素,是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基础。采用国际通行准则,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优化发展环境,有利于更好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变化,树立我省开放、守信的良好形象,提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诚信江苏建设的总体发展战略,加强总体设计、统筹推进,以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信用信息应用、信用文化建设、深化试点示范、区域信用建设和企业信用管理贯标为重点,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全面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则。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江苏实际,根据不同地区、部门和行业的特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导、组织协调和示范带动作用,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协同配合。运用市场机制,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信用产品使用和服务中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产业,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完善法规,强化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以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重要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失信违法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整合资源,量质并举。加强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打破部门和条块分割,有效防止信息孤岛,推进行业和部门共同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记录建设,既要注重信用信息归集覆盖面和数量,更要注重信息质量和效用,保障信用信息系统健康持续运行,逐步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

  ——示范引领,以用促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选择重点部门和有条件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以信用信息的深化应用和信用产品的广泛使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突出工程招标、绿色信贷、综合治税、证照联动、享受优惠政策、“红黑名单”公示等方面,率先探索,大胆创新,以点带面,推动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社会信用地方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各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以“一网三库一平台”为主体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形成,信用承诺全面推行,信用审查广泛应用,信用报告加快推广,信用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争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示范省份,创建3个以上国家、省级信用建设示范城市,20个以上县级试点地区;培育200家左右信用管理省级示范企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培养具有国家信用管理执业资质的专业人员6000人以上。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明显改善,诚信江苏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三、加强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速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服务的全过程,健全和完善政府决策程序,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依法调整利益关系,依法解决矛盾和问题。大力推行政务信息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现“阳光行政”,增加政务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前置审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政府服务承诺制和行政问责制,加强对政府履行承诺的监督考核,切实兑现政府对群众的承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提高政府公信力。强化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督考核,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加强政府部门诚信建设,将部门诚信状况列入机关作风评议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公务员队伍诚信素质,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快商务诚信建设,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的有效举措,是维护商务关系、降低商务运行成本、规范商务秩序的基础保障。商务诚信建设重点推进生产、工商、流通、金融、税务、价格、产品质量、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各类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等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切实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持续开展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师,促进企业自觉履行诚信义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履约,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社会成员之间只有以诚相待、以信为本,才能形成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才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社会诚信建设重点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安全生产、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资源节约、社会组织、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领域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重点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环评工程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信用工作从业人员、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公信建设重点推进法院公信、检察公信、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和司法执法执业人员信用建设。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建立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完善检察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加大虚假诉讼预防和惩治力度。加快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切实履行向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公民基础数据的职责,进一步加强人口户籍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

  (一)加强信用地方立法。

  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规章体系。政府出台信用管理规章,进一步规范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归集、征信管理和失信惩戒等办法。将信用记录建设、失信惩戒、信用监管、信用信息安全、信用信息应用等方面内容纳入各项规章和立法中,尽早启动省人大、省政府地方立法工作,不断提升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处理制度。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等一系列制度,制订信用信息目录,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推进各部门制定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出台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和分类监管制度,形成省、市、县三级统一的失信行为分类和惩戒规范。

  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形成诚实守信的正向激励。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认真落实《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围绕法院执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税收征缴等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各行业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健全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组织多部门联合出台信用奖惩制度,加强公共管理事务的事中事后监管。

  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通过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社会主体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通过教育培训、社区矫正、动态管理、强化指导等手段,对自然人和社会法人实施信用修复,帮助其重塑信用。以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为重点,通过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三)建立信用标准和规范体系。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信用数据目录、系统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应用等信用管理标准和规范。省级部门围绕重点环节,提出本部门、本行业(系统)市场主体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的划分标准。各地认真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实施。

 

  五、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

  (一)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统一规范建设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省级“一网三库一平台”归集、交换和共享全省信用信息,提供终端应用服务,支持省级部门、省辖市和县(市、区)按照数据目录、主体标识、建设规范“三统一”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建设更加完备的信用信息系统,支持省辖市建设省级平台子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逐步推进省级平台与国家和外省市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垒”和“孤岛”。

  建立和完善省级“一网三库一平台”。进一步提高“诚信江苏网”建设和服务水平,依法依规逐步扩大信用信息的发布,增加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信息归集全覆盖,不断开发完善信用信息平台服务功能;加快建成省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以重点职业人群信用信息归集为突破口,实现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推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省社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信息交换与应用。增强省级平台对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撑服务,完善社会化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加快省级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部门按照管理职能,依据国家和省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要求,建设好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部门内和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实现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和省级平台的信息交换与应用。

  加强省辖市和县(市、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省辖市要因地制宜,按照全省统一规范和子系统的建设模式,加快建成社会法人、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实现省、市两级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应用。在各省辖市统一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地推进县(市、区)建设社会法人或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归集交换全覆盖。

  加强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的应用。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大力推进各地、各部门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公共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提高履职效率。

  提高信用信息归集质量。按照信用信息记录、交换和共享的标准和规范,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审核、报送制度和信息更正、异议处理等质量保障制度。开发应用信用信息质量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报送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

 

  (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

  支持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加强各级政府与金融部门信用建设的协同推进,支持其参与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交换共享。各地、各部门要支持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小额贷款等其他机构信用信息应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服务作用。

 

  (三)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等投资主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信用需求,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和商业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等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信用信息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行政管理等领域中的应用。

 

  (四)共建“信用长三角”信用信息平台。

  按照服务全省、接轨长三角、面向全国的要求,依托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上海市、浙江省和安徽省共同建设“信用长三角”信用信息平台,积极稳步推进跨区域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探索重点领域省际信用联动监管,提高长三角区域信用发展水平。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监控和网络信任体系,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

 

  六、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完善信用分类监管。

  健全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建立具有行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对于具有各类失信行为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根据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信用主体的奖惩功能,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实现由主要依靠处罚手段向善于运用信用激励、信用约束方式转变,促进各级政府部门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的职责。

 

  (二)公示信用“红黑名单”。

  推动各地、各部门依法按照客观、真实、准确、审慎的原则,把恪守诚信者列入“红名单”,把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形成扶正祛邪的制度机制和社会环境。及时公布“诚信标兵”“诚信之星”“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等守信主体“红名单”。重点发布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环境安全、纳税、合同履约等方面严重失信主体以及严重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三)强化事中事后信用监管。

  在深化改革、推进政府转变职能过程中,各级政府机关要坚持“放管结合”,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应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较为完整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大力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和信用审查制度。全面推行信用承诺,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审批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违背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泛应用信用审查,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各类财政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外借款、优惠政策享受、评优评级、评定职称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活动中,要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审查。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加快推广应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加快信用报告共享共认。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信用报告,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对守信主体奖励和激励机制。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各级政府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的“绿色通道”和优先享受优惠政策等支持激励措施。

 

  (五)加强对失信主体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逐步使信用状况成为行政管理考量的基本内容。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动公示和联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联合惩戒的力度。对于较重失信行为,相关政府部门要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对于一般失信行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警示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不断扩大部门间市场监管信息共享的范围,进一步围绕综合治税、证照联动、劳动监察、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重点行业和效果明显的领域优先试点信用联动监管,切实增强信用约束机制的效应。

  推动形成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失信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引起社会的道德谴责,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失信行为受侵害方的权利救济制度,增加失信行为法律风险和成本,提高威慑力。失信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侵害方可依法追究失信主体的民事责任,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教育、训诫、处罚等措施予以惩戒;失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失信主体的刑事责任。

 

  七、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一)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各级政府部门为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开发满足不同主体、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多样化的信用服务产品;在行政管理中率先应用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充分发挥好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培育长三角信用服务市场,持续开展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开展长三角信用服务业发展研讨,促进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市场共同发展,有效引导信用服务需求。

  (二)支持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重点在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管理咨询、资信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商账风险管理等方面培养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建立以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率、质量诚信度、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为基础要素的信用服务业品牌评价标准,推动信用服务业品牌化、规范化、特色化发展。

  (三)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交流与合作。鼓励我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制定国家相关标准,加快建设以质量安全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国际先进标准为参照、以创新为特征的现代信用服务业标准化体系。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加强交流和合作,平等、互惠参加相应的国内、国际行业专业组织。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合资合作和兼并重组,引进和培养多层次信用服务专业人才,提高信用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管理机制。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完善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制度、信用服务机构评价和年度通报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对不讲信用的机构,依法清退。加强服务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定期发布服务质量信用信息。

  (五)加强信用服务行业自律。信用服务机构要确立行为准则,加强自身规范管理,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在组织内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

 

  八、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一)普及诚信教育。

  以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诚信贯穿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镇、进家庭活动。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市民学校、文化服务中心等载体,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在全社会形成“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良好风尚。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弘扬诚信文化。以社会成员为对象,以诚信宣传为手段,以诚信教育为载体,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

  树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推出一批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

  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月质量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

  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把信用管理列为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发展急需的新兴、重点学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

  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为导向,大力组织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参加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开展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知识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开展信用建设理论研究和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交流与合作,加强信用专家队伍建设,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指数、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方面的理论研究。

 

  九、建立实施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强化信用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体系。各市、县(市、区)要明确信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各部门要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管理员和审核员制度,加强业务协同和责任落实。

  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落实各项重点工作任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政策支持。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各级政府要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从事信用服务业务的机构,享受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优惠政策;鼓励开展信用信息应用和信用产品开发创新;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享受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信用产品创新研发与推广使用、信用服务机构培育、企业信用管理贯标与示范创建、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各级信息化、相关科技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都要对信用体系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信用服务业,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多元化的投融资新格局。

 

  (三)实施试点示范工程。

  创建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组织创建省级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示范城市要率先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泛开展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具有地方特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模式,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组织创建国家级信用建设示范城市。

  深化重点领域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示范工程。在第一批10个省级示范部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省级部门示范工程,以重点领域的率先突破为其他领域的全面推进提供示范。各示范部门要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率先探索,大胆创新,破解难点,形成亮点,总结经验,争取有1个-2个关键领域在全国具有示范效应,带动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深化县级地区试点。扩大县级地区试点范围,逐步实现县级地区试点工作省辖市全覆盖。推进县级地区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信用管理三个办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应用信用产品,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地区和行业联合试点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成员信用记录及信用评价体系,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推进青年信用示范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村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探索形成县级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与发展路径。

  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及区域性小微企业信用记录,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政务领域和商务领域的使用,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信用长三角共建合作工程。根据国家《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要求,积极参与和推动“信用长三角”建设,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信用服务规范、信用技术标准、信用激励和惩戒等方面,逐步营造长三角统一的制度环境,建立和完善区域信用联动监管机制,积极争取和共同打造国家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

 

  (四)考核评价。

  制定规划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和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要定期对本地、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体系。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地方和部门政绩考核内容。根据省政府考核办法,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各省辖市、省级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考核,以考核为导向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的督促指导。对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各地、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和问责机制。

 

   

 

  

 

   

 

江苏省2015—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程

  1、覆盖全社会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2、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查询服务工程

  3、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程

  4、实施行业失信行为等级划分规范工程

  5、构建以信用“红黑名单”公示为重点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工程

  6、行政管理中引入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工程

  7、招标投标管理中引入信用报告制度工程

  8、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中实行信用审查制度工程

  9、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县级地区试点示范工程

  10、企业信用管理“百企示范、万企贯标”工程

  11、建立重点职业人群信用档案工程

  12、以国家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培训为重点的信用管理、信用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

  13、跨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和重点领域信用联动监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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