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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信并私自截留赃款被数罪并罚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5/10/11 字体:[ ]

近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信网络犯罪案件。

  2024年10月20日,刘某为赚快钱,在明知银行卡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3000元的价格将自己名下3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售卡后,刘某手机收到大量的银行卡进账短信,看到卡里不断增加的余额,刘某心生一计,觉得卡内资金来路不正,若将其取出,用卡人肯定不敢报案。于是,刘某遂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在实际用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取出卡内资金共计1万元。

  经查,刘某出售的3张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先后有7名被害人向刘某的银行卡转入资金100余万元。后因电信诈骗被害人报案至案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刘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综合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随着电信网络犯罪高发,银行卡、手机卡“两卡”交易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网络贷款”“刷单”“包装银行卡”等均是骗局,帮人、帮忙、别帮信,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随意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使自己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和“工具人”。

  更不要耍小聪明截留赃款“黑吃黑”,即便资金是犯罪所得,私自截留和转移也可能构成新的犯罪。请牢记,犯罪资金流向全程可溯,任何“小聪明”都可能让自己深陷犯罪的泥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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