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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典”治“礼”树新风
江苏南通:将“彩礼”婚俗拉回理性之轨道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4/07/29 字体:[ ]

导读

近年来,“彩礼”问题已经逐渐影响到社会和谐、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并产生一系列问题。依法治理“高额彩礼”,将“彩礼”婚俗拉回理性之轨道,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要求。多年来,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特别是在涉及主体不清晰、高价彩礼界定难等纠纷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深刻践行司法为民情怀,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一批婚约彩礼纠纷案例,对恋爱期间转账是否为彩礼、一方父母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已办理登记结婚能否主张返还彩礼以及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等问题进行解析,为移风易俗树新风、增进家庭和谐、践行文明新风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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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在中兴街道法官工作站内调解一起彩礼纠纷案件。杨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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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海安法院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法官王志勇审理一起涉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丁吉 摄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具有彩礼属性

2022年10月,小林与小萌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其间,小林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分三笔向小萌大额转账共计50万元。此外,小林亦经常向小萌进行其他小额转账,金额累计达6万余元。

2023年6月,小林以双方观念不合为由提出分手,二人的恋爱关系随之画上句号。因双方就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还是彩礼问题协商未果,小林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萌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56万元。

庭审中,小林主张其与小萌相识后,小萌为购买钻戒作为定情礼物要求小林转账50万元,其出于结婚目的将该50万元作为彩礼给付给小萌,现双方结婚未成,小萌应当返还上述财产。为证明其主张,小林提交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双方均以“老公”“老婆”互称。

对此,小萌抗辩称,其与小林相识时间不长,并未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是小林为了向其示好主动购买钻戒,而非其要求小林转账。此外,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就开始同居,经济上互有往来,其收到的钱全部用于日常开销,相关转账行为应当视为赠与。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日常生活中,恋人之间发生的大额转账或贵重礼物赠与行为,应与普通的合同关系上的赠与不同。大多数情况下,小额财物赠与、日常消费支出应视为维系两人感情的必要支出或为共同消费,多是无偿赠与,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对于大额的转账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借贷或其他经济往来时,赠与目的往往与缔结婚姻的初衷相关,可视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恋爱关系解除、无法结婚,则赠与财产所附条件无法成就,故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本案中,小林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小萌转账,其中有三笔大额转账合计50万元,具有彩礼属性,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即为缔结婚姻;现因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小林有权解除赠与。其他转款行为,应认定为小林向小萌的示爱或无条件赠与,不应予以支持。

综合本案案情,特别是考虑到双方恋爱时间的长短、存在同居现象,以及分手原因等因素,法院酌定小萌一次性返还给小林彩礼40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萌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讲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彩礼又称为聘礼,是一种民间习俗,一般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关系。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本案中,小林向小萌的转账、尤其是三笔达50万元的转账,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具有以结婚为目的彩礼属性。在两人不能成就婚姻时,小林有权主张返还。关于返还金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转账金额大小、使用情况、双方交往时间、有无同居以及本地习俗等因素,酌情认定三笔大额转账具有彩礼属性,而对其他小额转账不予认定。

一方父母可作为涉彩礼纠纷主体

2022年2月,小威经人介绍后与小娟相识,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同年9月,两人举办了订婚仪式,小威父母给付小娟礼金1.8万元及黄金首饰(价值约3万元)。此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小娟曾发生流产。

2023年2月,两人按照当地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仪式现场,小威父母向小娟给付彩礼现金48.8万元,小娟当场收取28万元,剩余20.8万元退还小威父母。

2023年7月,小威不幸去世。因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小威父母起诉小娟,称因小娟一直推脱而未办理婚姻登记,要求其返还彩礼28万元。

庭审中,小娟辩称,其与小威原计划在七夕节办理婚姻登记,现小威意外去世而无法办理,原因不在任何一方,其不应退还。此外,彩礼是仪式现场小威给付的,小威父母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并非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在中国传统习俗中,彩礼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同财产。本案中,小威在与小娟订婚和办婚礼时年纪较轻,其在婚礼前一直跟随父母工作生活,办理结婚仪式时的礼金均为小威父母给付,故对小娟认为小威父母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小威与小娟虽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故适当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因小威与小娟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并非在于双方的感情因素,而是基于小威的意外离世。对于彩礼的返还金额,综合考虑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数额、小娟曾妊娠但未生育子女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小娟返还小威父母彩礼12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讲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一般而言,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给付、接受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即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子女通常年纪较小、积蓄不多,这些大额彩礼通常是父母的积蓄或者家庭共同财产。故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允许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小威的结婚事宜皆由父母操办,彩礼、礼金由父母代送,小威父母有资格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小威已经去世,只能由其父母提起诉讼,故法院对小娟抗辩小威父母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予采信。

结婚半年即离婚可酌情返还彩礼

大伟与小宁于2022年3月经人介绍一见钟情,同年5月确定恋爱关系。

2022年8月11日,大伟与父母至小宁家中商议婚事,当天便交给小宁一张30万元的中国银行储蓄卡作为彩礼,后小宁分三次将该款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

2022年9月9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举办婚礼。起初,夫妻关系温馨和谐,之后因为家庭琐事致使二人感情出现裂痕,小宁自行做过引产手术,使双方矛盾加深,遂自2023年1月起开始分居。

2023年4月,小宁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大伟则主张小宁归还彩礼30万元。

庭审中,小宁抗辩称其对婚姻本身并无过错,而且双方已办理婚姻登记且共同生活,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而且彩礼大都用于生活中的日常开销,所剩无几,因此大伟请求返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为促成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按照习俗,男方在婚前一般会向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彩礼。而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是为男女双方稳定和持续的长期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本案中,大伟与小宁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二人自结婚至分居,共同居住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即发生矛盾,随即开始分居,可见在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实质意义上以稳定、长期婚姻关系为基础内容的夫妻共同生活。大伟给付小宁的彩礼数额达30万元,接近该地区人均年收入的六倍,若小宁拒绝返还收取的全部彩礼,将导致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判令小宁返还大伟彩礼15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宁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讲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虽然彩礼返还与否的通常判断标准为是否办理婚姻登记,但就本质而言,彩礼是为了达到一种长期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而给予的赠与,当较为长期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时,彩礼继续为受领方占有,就会产生一种利益失衡的现象,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除了考虑双方是否办理婚姻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外,还要考量当事人是否具有较为长期而稳定的共同生活这一实质要件。在考量“共同生活”时,一是双方“是否有过”共同生活,二是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问题。故法官在具体判断时,应当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大小及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案中,大伟与小宁虽已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没有互相扶持、共同维护家庭的经历,婚后短短三个月即开始分居,后小宁提出离婚,可见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因此,法院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数额等因素,判决小宁返还大伟彩礼1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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