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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我!《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南通人大发布 发布时间:2021/02/02 字体:[ ]
关于征求《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现进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前的文本修改阶段,并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使法规更加科学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现将《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并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月8日前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秘书处。

联系人:贲 驰,联系电话:85216194 85098194(传真),电子邮箱:ntrdfgw@sina.com。

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南通市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提高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和精神】质量促进应当坚持质量第一、企业主责、创新创造、品牌发展、社会共治的原则,弘扬崇信致先、强企惠民的城市质量精神。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保障财政投入,促进质量品牌发展、知识产权保护、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人才培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质量促进工作的政策研究、计划制订、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和园林、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和健康、行政审批、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质量促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企业职责】企业应当发挥质量促进主体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开展下列活动:

(一)制定企业质量发展计划,建设质量文化;

(二)加强质量基础设施投入,开展质量技术创新与攻关,提高产品和服务品质;

(三)完善质量标准体系,落实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

(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竞争力;

(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

(六)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第六条【行业协会职责】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下列活动:

(一)加强质量公益宣传,开展技术交流研讨,提供质量咨询服务,总结推广行业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二)完善质量信号传递反馈机制,开展产品质量比较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引导理性消费选择;

(三)依法参与质量纠纷调解、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等活动;

(四)发现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第七条【公众参与】鼓励、引导公民、消费者组织等参与质量政策制定、质量监督、公益调查和质量志愿者等活动。

第二章 产品质量促进

第八条【产业质量】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重点产业发展,开展质量提升行动。

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各合作基金投向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

建立质量先导区,培育高端纺织、船舶海工等特色产业小镇。

推进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设产业联盟、产业技术联盟,引导优势产业建立联盟标准。

第九条【企业主体】企业应当保障质量攻关研发经费的有效投入,实施重点产品质量比对分析,解决关键质量问题。建设质量管理先进班组,传承工匠技艺。设立群众性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条【产业质量合作社】引导建立产业质量合作社,制定、实施合作社公约,统一标准标识、检验检测、品牌发展、信用建设、质量控制和质量人才培养的管理。

鼓励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入产业质量合作社。

第十一条【质量强基工程】生产企业应当实施质量强基工程,建立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引进先进技术,研发制造核心基础零部件,推广应用先进制造工艺和方法。

重点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实施质量标杆管理。

第十二条【消费品】推动实施消费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满足消费需求。

鼓励发展消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扶持消费者体验、柔性制造、电商微供等相关产业发展。

企业应当加快提升消费品标准和质量,发展个性定制、规模定制、高端定制,推动消费品供给向全生命周期服务延伸。

第十三条【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推进食品生产全过程电子追溯机制建设,规模以上和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食品安全总监。

学校、幼托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餐饮生产、服务企业应当实施明厨亮灶工程,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建立示范食品小作坊标准体系,鼓励、引导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加工区生产、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

第十四条【农产品】鼓励农产品初加工向精深加工发展,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农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实行质量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严格规范农药、抗生素、激素类药物和化肥的使用。

推行绿色有机生产,鼓励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开展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引导有条件的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

第三章 工程质量促进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实行质量管理全过程监测,推进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推行工程项目、企业、人员等信息数据共享,实现智慧监管。

第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采用建筑业新技术、新工法,推广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应用。

成品住宅的建筑与装修应当实行一体化集成设计,装修工程、建筑工程应当同时申请施工许可。

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真实的住宅工程质量信息。

老旧建筑改造设计、施工过程中禁止擅自变动建筑主体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进行设计验证。

第十七条【城建工程】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采用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符合照明亮度、能耗密度等控制要求,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第十八条【公共交通工程】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线路、站点,扩大公交专用道规模,提高公交优先通行交叉口设置比例。

优化公交场站设施建设,新建、改建的城市主干道应当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推广设置电子站牌。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专项巡查,全面实施质量监督检测,全市域水利工程逐步实现智慧管控全覆盖。

第四章 服务质量促进

第二十条【服务质量】树立南通服务品牌,建设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引导提供服务的组织建立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承诺、社会满意度第三方评价、服务质量认证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生活性服务】健全公立医院分级诊疗、综合监管服务体系,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探索诊疗、护理、康复、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

完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推动县级护理院、社区护理站和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医疗服务。

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完善消费者评价机制。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标准,优化旅游经营服务,培育数字景区、文化博物馆、线上阅读等新业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性服务】提高物流全链条服务质量,增强物流服务时效,提高冷链物流水平。

支持发展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提升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质量。

加强电子商务产业载体、物流体系、人才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规制创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

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优化一站式审批服务,扩展代办、帮办服务范围,推进政务服务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

第五章 质量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标准化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加大标准化工作的宣传,依法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设计、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

支持各类主体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的工作,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五条【计量支撑】加强现代测量体系建设,建立符合产业结构的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区域计量支撑体系,计量标准和量传溯源体系覆盖率应当不低于省有关标准。

完善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领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受检率应当不低于省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认证】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质量认证体系,向社会公开产品质量认证信息。

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创新开展金融、教育、健康、养老等服务质量认证,扶持小微企业应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方法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建设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园区,引进优质检验检测资源,引导民间资本投向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领域。

加强产品质量检验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检验、测试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鼓励、扶持重点企业实验室申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推动质量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八条【质量服务平台】建设检索查询平台,为企业提供质量基础设施等综合服务。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质量奖励】建立市长质量奖、质量标兵、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等奖励制度,对在质量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品牌发展】实施品牌强市工程,完善品牌培育、发展、激励、管理机制,引导企业建立以质量为内涵的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申报江苏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品牌、中华老字号、江苏精品。鼓励申请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协同创新保护机制,支持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和国际专利申请,引导企业建立覆盖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体系,依法开展知识产权出质活动。

第三十二条【首席质量官】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定期召开首席质量官大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质量创新】引导建立全民质量教育体系,支持院校开展质量品牌研究,鼓励院校、科研院所联合企业开展质量专业教学、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鼓励企业建立质量研究创新中心,自主开展质量革新、合作共享活动。

第三十四条【质量宣传】加强质量文化宣传,开展城市质量节、质量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宣传活动,建设质量主题公园和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等宣传载体。

第三十五条【督察考核问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质量督察考核机制,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第三十六条【质量监测、预警、处置】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质量监测、预警和处置:

(一)建立质量安全信息监管系统平台,强化质量舆情研判,完善后处理追溯体系;

(二)加强疫苗、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质量监管;

(三)做好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在超市、市场等重点场所设立质量安全监测点;

(四)完善产品质量合格率监测体系,建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发布质量状况白皮书;

(五)畅通质量维权渠道,提升维权服务质量;

(六)其他质量监督措施。

第三十七条【质量信用】建立企业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推进重点领域云端智慧信用监管,依法公布质量信用信息。

鼓励企业主动做出质量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处理】法律、法规对质量促进活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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