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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复函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28 字体:[ ]

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复函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来函收悉。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要求,便利信用修复流程,提高信用修复效率,特别是满足中小微企业和无主观故意、首次被处罚的企业修复需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就相关事项回

复如下:

一、开展信用修复的主要目的是强化信用主体的信用意识和守信践诺的社会责任。鉴于“信用中国”网站和省级信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信用网站”)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概况”已经能够满足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需要,为降低信用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信用修复成本,信用网站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概况”可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为信用修复相关依据。

二、信用网站应坚持公益性原则,及时、准确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概况”服务,满足信用主体信用修复需求,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信用网站办理信用修复申请时,不得强制要求信用主体购买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收费性质的信用报告。但信用主体自愿使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应及时高效完成信用修复工作。

特此函复。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2020年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函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要求,我中心依托“信用江苏”网站配合“信用中国”网站为辖内企业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近期,有部分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反映称,相较于第三方信用报告服务,“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提供的公益性信用报告在反映信用主体状况的深度广度上已可满足修复要求,且服务效率更高,在修复过程中希望能更多地享受公益性、免费的信用报告服务。

为便利信用主体开展信用修复,请进一步明确“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江苏”网站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概况”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依据。

望函复。

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2020年1月20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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