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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推进信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如皋信用办 发布时间:2022/05/09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和南通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等政策精神,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市场主体的信用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按照防疫期间强化信用工作的要求,结合如皋实际,现将我市应对疫情影响,加强推进信用监管和服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精准信用管理,助推疫情防控工作

1、加强市场经营秩序信用管理。推动企业履行依法经营的社会责任,各相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领域制假售假,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正当竞争以及借疫情发布虚假广告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归集和报送,提高失信成本。

2、加强价格领域信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防疫物资价格自律、诚信经营信用承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加大价格失信惩戒力度,对口罩、温度计、消毒液以及重要生活保障物中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垄断经营、趁火打劫等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3、加强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管理。引导市场主体强化承诺意识、责任意识,制订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做到防控机制到位、检疫查验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和宣传教育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对未按照要求复工复产的,要强化整改,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制度,实施差别化监管措施。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康监测管理、未采取消杀措施保证复工后生产生活环境安全、未按要求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4、加强疫情防控个人信用管理。在我市区域内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履行服从疫情防控的指挥和安排,依法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减少外出活动,不参加人员聚集活动;严格履行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等有关疫情防控义务。对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

二、信用联合激励,汇聚疫情防控合力

5、激励疫情防控担当作为。树立疫情防控诚信典型,凝聚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正能量。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参加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且做出重要贡献、积极捐赠疫情防控物资或资金等行为的个人和集体,纳入守信行为记录;对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在全产业链复工中取得突出成绩,以及为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稳定作出贡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守信行为记录。

6、加大诚信正向激励力度。充分发挥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作用,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表现突出的守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措施。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向发改委(信用办)、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大力推介,营造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对守信主体,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措施,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在各类评优评先、公共资源分配中予以优先支持和便利措施。

7、加大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支持。积极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融资对接和信用信息服务,强化信用产品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信易贷”金融产品,提升信用贷款比例,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尤其是要加大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信贷优惠支持,促进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8、加大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受疫情影响提出异议的信息,经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并及时反馈结果。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三、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应对疫情不良影响

9、审慎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实施宽严相济、一企一策的举措,增强对企业信用关爱。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订单完不成、产品交付不及时或出现的其他违约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可采取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信息报送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防范信用风险。采取便利措施向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及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助力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10、探索建立轻微失信豁免机制。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在社会危害和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暂不纳入失信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对企业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违约、金融债务违约、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满足豁免条件的,暂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

11、加大严重失信惩戒力度。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医疗、药品、食品、运输等领域的信用监管,对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存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借疫情发布违法广告等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要向社会公布并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惩戒措施。

四、实施信用便企服务,促进企业信用提升

12、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生产生活资料供给保障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开设信用修复“绿色通道”。进一步规范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优化服务,限时办结。引导企业通过信用网站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修复在线申请、进度和结果查询服务。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信用修复培训服务,指导、帮助企业办理信用修复相关工作。

13、推行不见面信用服务。推进线上信用服务模式,引导企业通过“诚信如皋”网、信用服务在线查、网上办等不见面方式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网上自行下载或自助服务终端进行“无接触式”打印服务。信用管理部门要主动应对疫情影响,积极转变服务理念,做好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信用修复等线上辅导工作,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加大信用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14、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各成员单位要做好疫情防控信用信息处理、披露、共享工作。在全市范围,对涉及制售假冒医用商品、故意隐瞒病情传播病毒致重大损失、恶意囤积哄抬物价、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恶意传播谣言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相关部门认定,将相关荣誉奖励信息纳入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同时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各部门疫情防控实施信用承诺、信用监管等信用工作信息及时报送市发改委(信用办)。

15、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抗击疫情和防疫知识宣传,帮助企业树立信心,共克时艰。突出报道防疫先进事迹,注重挖掘诚实守信先进个人和企业。加大对疫情防控期间信用工作相关服务措施的宣传力度,方便企业及时准确了解相关政策。

                                       如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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