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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条例实施时之二:充分凝聚各方力量 集中精力起草条例
来源:信用江苏 发布时间:2022/01/11 字体:[ ]

《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列入2020年立法正式项目后,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立法草案起草的责任部门,委党组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迅速行动,积极克服新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立法草案起草。积极对接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司法厅和省各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强化领导,整合力量,全力推进部门起草、政府审核等工作快速有序展开。

一、省发展改革委部门草案起草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

(一)开展前瞻性信用立法研究。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部门草案起草等工作,通过文献调研、实地调研、书面调研、专家咨询等方式,对需要信用立法规范解决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研究,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内分析与国际分析相结合、面上分析与问题分析相结合,提出解决问题的清晰思路、有效方法、切实措施和具体条文表述,为部门草案起草、司法部门法制审核、人大审议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积极做好省人大常委会对信用建设工作监督和立法调研。一是落实省人大对省政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工作要求。9月24日,省发展改革委李侃桢主任受省政府委托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做工作汇报;9月26日,听取分组审议意见。二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和省政府要求,认真办理审议意见,针对加强顶层设计、推进平台建设、强化政务诚信、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等工作,抓好改进提升。三是与省人大共同赴广东、贵州和省内南京、苏州、宿迁市开展调研。

(三)积极争取《条例》列入立法正式计划。2020年1月8日,省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正式项目。

(四)集中力量起草条例草案。一是成立立法领导小组。2020年2月18日,印发关于成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立法领导小组的通知。二是组织草案研究起草。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建设处、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成14人起草小组,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4月8日,先后召开14次起草小组会议,3次征求设区市和70家省级部门(单位)意见,形成部门草案八稿。三是部门草案报送至省政府。4月14日省发展改革委第4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送审稿),4月20日,省发展改革委向省政府报送《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送审稿)。

(五)省政协开展立法协商。省政协围绕“制定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开展立法协商,2020年4月28日省政协主席黄莉新率部分政协委员就“制定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赴省发展改革委和南京市开展调研考察。5月15日省政协召开十二届三十五次主席会议,围绕“制定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首次开展立法协商。省政协主席黄莉新主持会议并讲话,副省长马秋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会议提出强化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健全信用权益保护机制,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以政务诚信建设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以商务诚信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以社会诚信建设树立守信重诺风尚,积极打造诚信社会“生态圈”等建议。前期,省政协周继业副主席赴泰州市和苏州市开展立法调研,省政协洪慧民副主席赴宿迁市开展立法调研,73位省政协委员通过“掌上履职”APP提出意见建议,起草小组都做了认真研究吸收。

在部门草案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委、法工委和省司法厅提前介入草案起草,加大指导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没有拘泥于其他地方性社会信用立法的体例格局,克服了部门利益,力求更好体现社会信用建设的顶层性法规,而不是仅仅聚焦在信用建设具体工作之中,立足于规范信用主体行为、促进社会信用机制有效运行、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促进信用服务,构建信用社会。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江苏创新实践,就条例的体例结构多次征询意见、精雕细琢,在信用相关概念上逐个逐项剖析内涵、严谨阐述,对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梳理、回应,总体上有以下特点:

一是创新立法结构,突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核心内容。本《条例》草案有别于已出台的地方性信用法规聚焦信用信息管理的立法思路,而是聚焦社会信用全方位规范的立法思路,将信用管理、信用行为、信用奖惩、信用服务设专章,体现了从社会信用管理全过程。其中信用行为的章节设置为全国首创。

二是契约精神入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弘德立法”新理念,整部立法凸显和弘扬诚信价值观,将契约规则和诚信文化作为条例精神源泉,贯穿价值引领,回应了社会关切。在遵循原则和诚信文化中倡导社会成员践行诚信价值观,培育倡导公平缔约承诺、公正履约践诺的契约精神。

三是建立制度体系,加强实际可操作性。信用信息面广量大,要具备可操作性,必须作出科学合理清晰的制度指引。条例精细化构建制度框架,提出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联合奖惩措施清单等目录清单制度,以及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承诺等十大制度,提升信用建设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四是融合运用信用信息,助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条例提出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融合共享和多层次应用场景,从政府管理和市场服务两方面入手,促进社会信用建设向纵深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是服务改善民生,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惠民立法”新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就业、扶贫、养老、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保护等公共服务对象的信用管理,实施信用惠民便民服务,促进民生社会事业发展。

二、省政府法制审核阶段(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

(一)集中组织修改。在部门草案报至省政府的二十天前,省司法厅立法相关处室就提前进入草案起草工作中,深入沟通立法中的相关问题。在4月23日至6月12日期间,对《条例》集中修改时间达十天,逐词逐字进行修改。

(二)组织立法调研。5月12日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在无锡市召开《条例(草案)》调研座谈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听取无锡市各有关部门代表和部分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

(三)广泛征求意见。4月28日省司法厅向省级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征求《条例(草案)》修改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立法协调,6月3日、8日省司法厅召开两次立法协调会,组织意见较多的部门进行面对面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建议,达成一致共识。6月11日,省司法厅召开立法协调会,组织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办等部门对相关条款再次进行推敲和完善,省发展改革委张世祥副主任参加会议。

(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6月24日上午省长吴政隆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李侃桢主任列席会议。会后,省政府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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