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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条例实施时之三:贯彻落实国家要求 条例历经人大三审
来源:信用江苏 发布时间:2022/01/11 字体:[ ]

在我们立法实践中,通常一部法规只需经过两次审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却历经三审,且第三次审议时间有所推迟,其缘由是获悉国务院常务会议即将研究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国家即将出台相关重要文件。为了更准确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避免条例出台与最新政策要求不一致,2020年10月和12月,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两次向常委会提出推迟上会审议的请示。在两次等一等的过程中,通过对国家最新政策的学习研究,让立法参与者站在一个新的起点和新的高度上考量我省社会信用法治建设。

一、积极配合做好省人大常委会一审

2020年5月25日至26日会同省人大社会委在扬州、南京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听取相关市人大、市有关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法律专家、信用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一审前,与省人大常委会社会委进一步对接草案内容,配合社会委起草审议意见。7月28日下午,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李侃桢赴省人大参加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李侃桢主任对《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起草过程、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色等方面做了详细介绍。7月29日上午,省发展改革委参加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会议,听取审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意见,并进行逐条梳理汇总。

二、根据一审意见认真修改草案

8月10日起,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先后对条例草案文本进行十一轮次的修改,对一些关键制度设计和核心条款作出科学论断和恰当取舍,哪些规定可以原则一些,哪些规定需要更有针对性、操作性,都认真细致进行分析考量,努力做到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精准有效,确保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体系统一、结构合理、逻辑严密、内容清晰,规定明确具体、文字简洁准确、文本统一规范。

三、贯彻国家新要求修改二审稿

为了更准确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避免仓促出台条例与国家最新政策不一致,2020年10月和12月,两次提出推迟上会审议时间的请示,并按程序报请决定实行三审。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失信惩戒等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通过对最新政策的学习研究,站在一个新的起点和高度上思考我省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在条例中科学、系统构建社会信用的基础性制度,对文稿进行了大幅修改。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30日省发展改革委听取了分组审议意见。经过二审前的细致修改,二审意见相对一审意见已经明显减少,主要聚焦在政务诚信、失信行为认定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

四、科学论证完善三审稿

二审后,立法人员一刻不松继续组织修改,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国家正在征求意见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等制度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精雕细琢。为提交一份高质量的三审稿,6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在北京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的相关专家,对失信行为的认定、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信用评价、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与期限、监督管理措施等11个重点问题展开研究论证,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交流,从理论、政策、法律、实践等多个层面,对条例草案提出了意见建议。在二审、三审过程中,两次召开省级部门立法协商座谈会,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建议。7月27日上午,省人大召开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省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做关于《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7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

《条例》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在起草编制、审核审议期间,充分考虑社会信用的统一管理要求与行业特点需求,将制度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于地方立法全过程,妥善处理立法中争议点和难点问题,做到社会信用管理理念设计与社会实际需要的相互一致,做到法治与德治、规范管理与人性化服务、信用惩戒的必要性与适度性、主要制度与次要制度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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