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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街道、居民委员会参与评价 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
来源:中宏网 发布时间:2023/07/17 字体:[ ]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日前福建省住建厅对《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更加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独立法人为单位实施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含在本省开展业务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统一记入其总公司在本省的信用档案。

《办法》修订后赋予了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参与评价的权限。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在基层治理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业自律规范、强制性标准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或情形,应当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定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项目在《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明细表》的不良行为,从36项调整细化到75项。增加了对物业服务企业涉黑涉恶、侵占公共收益、物业服务事项不公开公示等不良行为,并对一些涉及安全方面的不良行为加大扣分分值,进一步强化对物业服务行为的监管。

信用评价每年开展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本次修订将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工作纳入信用评价内容,通过党建工作引领物业服务管理创新,将党建工作延伸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以党建引领促进物业行业服务质量提升。信用评价以物业服务企业信息记分周期总得分为基础,结合各方评价确定企业信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AAA级(优秀)、AA级(良好)、A级(合格)、B级(基本合格)、C级(不合格)五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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