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政策
主动纠违除患 可提出信用修复
来源:信用中国 发布时间:2022/01/06 字体:[ ]

  原标题:吉林省出台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主动纠违除患可提出信用修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和增强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及信用水平,近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出台了《吉林省安全生产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简化了市场主体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的程序,明确了市场主体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的办理流程,优化了市场主体的营商环境,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暂行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事项,各行政区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及社会影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由应急管理部门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列为公开披露对象,以支持完成违法违规行为整改的企业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活动。

  《暂行办法》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3类,并分别明确了不同类型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和最长公示期限。

  《暂行办法》对行政相对人申请一般失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应当符合的条件、出具信用修复相关证明等作出了规定,并明确最长公示期限届满且依法无须延长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办理事项。《暂行办法》规定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造成修复失当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细化了市场主体修复的办理步骤。《暂行办法》规定,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作出行政处罚并在“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可依据《暂行办法》申请信用修复。

  行政相对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向应急管理厅提交相关材料,待省应急管理厅审核并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和“建议不再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证明后,行政相对人持《信用修复决定书》和“建议不再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证明原件,到该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办理终止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的有关事宜。

  经该省应急管理厅受理通过,同意终止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另需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栏目,按照《信用修复指南》申办。

  《暂行办法》的出台,不仅简化了办理流程,而且压缩了审核时间,真正实现了市场主体在办理撤销行政处罚公示过程中“最多跑一次”的便企服务理念。(薛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