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3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被告人肖某某、冯某某、邓某某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作为采购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本人及冯某某、邓某某、黄某、雷某某经营的茶叶公司为供货方,向被告人肖某某、冯某某、邓某某、陈某、沈某某等人管理经营的进出口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4.5%,向茶企支付开票费用,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0.8%,向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嗣后,被告人肖某某等人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材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7725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冯某某、邓某某为牟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的茶叶公司向其参与管理的进出口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4401万余元,又参与经营管理上述贸易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6004万余元。
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冯某某、邓某某伙同他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肖某某、冯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被告人肖某某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对被告人冯某某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对被告人邓某某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对三名被告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增强本国商品竞争力的通行惯例,要求必须存在真实出口贸易,出口的货物、劳务或服务在国内生产流转环节,已实际缴纳过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期内已收汇。
本案三名被告人利用经营管理的名下进出口贸易公司,与多家下游茶企合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税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严重损害税收征管制度。
下一步,福安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涉税违法犯罪工作部署,依法严厉惩处虚开骗税犯罪,有力震慑犯罪分子,切实维护税收秩序,营造法治公平的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