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在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制作宣称具有特殊功效的药酒在集市售卖并赠送药丸。日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制售假药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以来,张某将从短信好友处购买的双氯芬酸钠以及从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的姜黄、薄荷冰、发热剂等材料混合至购买的食用酒精中,配制成药酒。张某多次游走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内诸多县市的乡镇以及城区街道,向路人(尤其是老年人)兜售其配制的药酒,并宣扬该药酒可以治疗跌打损伤、关节疼痛。张某还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不知名药丸、药粉,当作出售药酒时的赠品。2024年3月24日,张某在恩施市某集贸市场向胡某等四人售卖药酒,同时赠送药丸、药粉。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了张某,并扣押了其售卖的药酒、药丸及双氯芬酸钠、薄荷冰、姜黄等物品。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酒、药丸均为假药。2024年5月,张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4年10月,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制作售卖宣称具有治疗跌打损伤、关节疼痛等药品功效的药酒,同时附赠宣称具有活血化瘀止痛功效的药丸,其中药酒、药丸经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综合考虑张某有犯罪前科、同时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中,张某配制的药酒声称用于治疗跌打损伤、关节疼痛,附赠的药丸宣称具有活血化瘀止痛功效,均具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和功能主治,符合“药品”定义。案涉药酒以及药丸均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属于非法生产,其成分组合没有标准配方,适应症、宣称疗效均未经国家药品标准核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之规定。张某销售药酒时附赠的药丸虽然免费,但张某实际上已经将赠品的费用摊入经营成本之中,赠品的价款包含在主商品的价款之中,赠送视同销售。案涉药酒及药丸经恩施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均属于假药,张某未取得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即开展生产、销售药酒、药丸活动,并宣称其具有明确疗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张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