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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制假售假超百万 多人被判刑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26/06/08 字体:[ ]

谋取非法利益,多名被告人通过线上渠道大肆售卖假冒品牌润滑剂,还私自委托厂家代工生产假货,形成集生产、仓储、销售于一体的完整侵权黑色产业链,涉案总金额达216万余元。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涉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多名被告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依法判刑。

  2022年7月起,被告人廖某、刘某为牟取私利,购入假冒品牌除湿防锈润滑剂,依托线上网店对外销售。其中,廖某负责进货与整体经营,刘某专职负责售后对接、账款结算。2023年8月,廖某租赁专用仓库囤货,雇佣熊某负责货品打包、订单发货,搭建起规模化、常态化的线上售假体系。为进一步攫取暴利,2025年3月,廖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采购原液、品牌商标空罐等原材料,委托外地工厂代工生产假冒润滑剂,彻底形成自产自销的侵权模式。

  与此同时,被告人温某、尹某明知涉案润滑剂为假冒产品,仍长期从廖某处批量采购,通过自有网店二次加价销售,由廖某团队统一代为发货。经查,该案全链条假冒产品销售金额达216万余元,仅廖某委托他人代工生产的假冒产品,非法经营数额就达24.6万余元。公安机关先后抓获全部涉案人员,现场查获数千瓶未售出的假冒润滑剂及半成品,涉案货值达6.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廖某等人制假售假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犯罪地位、涉案金额及认罪悔罪情节,廖某一人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予以数罪并罚;刘某、熊某系从犯,温某、尹某积极退赃谅解,四名被告人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三千五百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五百元;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九千五百元;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四千元;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万七千五百元。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分工协作,形成“定制生产、仓储囤货、线上分销”的完整侵权链条,被告人廖某等人销售金额累计达216万余元,已属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被告人廖某大量生产带有案涉注册商标的润滑剂,情节严重,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熊某虽仅从事仓储、发货等辅助工作,但明知是假货仍然参与其中,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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