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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劳动者“血汗钱”,南通法院发布8起欠薪典型案件
来源:南通发布 发布时间:2022/04/28 字体:[ ]

近年来,南通两级法院在治理欠薪方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功能,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办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公正正义,让更多的劳动者在一个个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正正义就在身边”。4月28日,南通中院发布8个“欠薪”典型案件。

此次发布的8个案件,是从全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办理的数千件“欠薪”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其中既有民事案件,也有刑事案件;既有判决的,也有调解的;既有法院直接处理,也有联动有关单位或者委托诉前调解。这些案件均具有一定代表性,反映了人民法院在治理欠薪中的具体做法和工作导向。

案例1:法院春节前联合化解群体性欠薪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3日,南通某船舶工程公司30余名工人到崇川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公司连续三个月未发放工资,要求维护权利。因时近春节,工人情绪比较激动,诉求激烈。劳动监察大院向崇川区法院作了通报。该院观音山法庭立即委派法官助理前往现场共同处置。工作人员通知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潮某到场。因该公司承接的船舶工程尚未验收结算,而工人多、工资金额较大,潮某不愿意年前支付工资。办案人员分头做工人工作,安抚情绪,同时加紧对潮某宣传政策和法律,引导其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处理结果】经过法律释明和政策攻势,潮某同意年前筹措支付工人部分工资,余款要年后分期支付。工人考虑到公司资金困难、潮某已作最大努力,同意分期领款的方案。当天下班前,30多名工人与公司达成原则性协议。第二天观音山法庭先后为该公司与42名工人制作了民事调解书,金额达70余万。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临近春节发生的群体性的欠薪纠纷。崇川法院通过多元联动化解机制,与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工作,成功化解了劳资矛盾,维护了工人及时获取报酬的权利,守护了一方平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2:庭所联动,超龄职工成功讨薪

【基本案情】2021年,徐某等9人先后在海安滨海新区某生物科技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受疫情影响,加之经营不善,该公司无法继续生产,濒临倒闭,拖欠工人工资数万元。70余名工人无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仲裁委裁决支持部分工人请求,但认为徐某等人超过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徐某等9人诉至海安法院。

【处理结果】海安法院将该系列案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因涉及数名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案件,李堡法庭庭长亲自担任诉前调解员,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驻庭调解员共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共同努力,徐某等9人与某生物科技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承诺当月底前给付9名劳动者工资共计2.5万。海安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司法确认书。经过一个月的努力,徐某等9人的工资终于得到了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这起超龄人员讨薪纠纷案,海安法院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成功帮助职工快速维权,有力地保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诉前联合调处,发挥人民调解成本低、接受程度高、效果好的优势,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效力,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案例3:劳务分包单位先行支付工资案

【基本案情】丰县某钢结构公司为赶工期,与案外人杨某签订《劳务协议》一份,将其承建项目的部分劳务项目分包给杨某施工。双方《劳务协议》约定:“如遇材料欠缺导致乙方人员等工的,甲方按照400元/天赔付乙方所属人员实际造成的等工费用。”之后,杨某雇请一众劳动者在该项目提供劳务。项目完工后,劳动者原料欠缺期间的等工费用尚未支付。四名工人提起仲裁,要求丰县某公司支付等工费用。仲裁机构驳回四名工人的仲裁请求。2022年1月11日,四名工人遂诉至海门法院。

【处理结果】该案审理中,海门法院法官考虑到案涉工程系丰县某钢结构公司对外劳务分包,该公司应对工人工资负支付责任。遂找到该公司负责人,经多次沟通,要求其作为施工单位履行分包的清偿责任。经耐心沟通和法律释明,丰县某公司同意支付4名工人等工期间的劳务报酬。

【典型意义】工程建筑领域属于欠薪问题高发的行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处理相关案件,从源头上清理工程建筑领域欠薪问题,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难题,有力维护了劳动者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案例4:农民工追讨欠薪160万余元

【基本案情】曹某、缪某系夫妻关系。王某等55名工人曾先后跟随曹某夫妇在多个项目工地做工。2019年至2020年期间,因未能发放劳务报酬,曹某、缪某向55名工人多次出具了借据、借条等,载明欠付的劳动报酬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此后,曹某夫妇未按约定支付55名工人的劳务报酬金额达160万余元。王某等55名工人诉至法院,要求曹某、缪某支付劳动报酬。曹某辩称其系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接工程,是包工人,工人费用应由发包单位清偿。

【处理结果】如东法院审查认为,王某等55名工人为曹某、缪某提供劳务,曹某、缪某应按约支付劳务报酬。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曹某、缪某对于其以借款凭证等方式确认的结欠劳务报酬,应当及时、足额给付。至于曹某与发包人的工程费用纠纷,可另行处理。遂判决曹某、缪某支付王某等人劳务报酬合计160万余元。

【典型意义】劳务费用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千家万户。曹某夫妇作为出具欠条的债务人,应当及时按约履行债务责任。本案涉及讨薪人数众多,拖欠劳动报酬的时间较长,有一定的社会影响。人民法院通过公正、高效司法审判,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守住了农民工的“钱袋子”。

案例5:法官巧解讨薪案,为诚信欠薪者留下生机

【基本案情】丁某等十四名老人,平均年龄已逾70岁,曾于2016年前后到如皋市某纸制品厂工作,从事手拎袋加工作业。该厂经营者刘某承诺按件计算工资,一个纸袋两分、七分、一毛不等。2020年至2021年,该厂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发放劳动报酬。经工人要求,刘某出具工资欠条并约定还款时间,后工人陆续离职。还款期限届满后,工人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工厂及刘某清偿工人工资8万余元。刘某因生意亏损,拖着残疾的身体在外省打工,加上受疫情影响,刘某不能到庭应诉。

【处理结果】如皋法院收案后,第一时间与远在外地的刘某取得联系。刘某认可因生意亏损而欠付工人工资,暂时无力偿还,表示自己在打工筹措资金,希望给予时间宽限。经多回合的协商,工人们理解刘某的难度,同意宽限支付时间。经法院主持在线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按月分期偿还丁某等人的工资。

【典型意义】该群体讨薪案件法律关系明晰,但当事人情况特殊,一边是讨要血汗钱的年迈老人,一边是生意亏损的残疾企业主。机械判案会导致矛盾升级,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耐心沟通协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报酬,又为欠薪人留下筹集资金的时间,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6:法院为破产企业职工讨回工资款项327万元

【基本案情】南通某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锂电池隔膜研发、生产、销售的高科技企业。2018年开始因经营不善,该公司逐渐陷入资不抵债。2019年12月,开发区法院受理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债权确认,80多名被迫下岗的职工还有数百万元的工资及补偿金需要支付。

【处理结果】为了解决工人们的工资等遗留问题,开发区法院快速启动审计评估程序,组织对公司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款到账后,该院又立即组织资产分配,经与资产抵押权人多次沟通协调,取得抵押权人的理解与支持,确定了资产分配方案。在2022年新春佳节到来之前,80多名工人依次排队签字、捺印,领取到总额327万元的欠薪款。

【典型意义】职工遭遇企业破产,将面临诸多生活和再就业难题。如何依法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是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理中需要第一顺位考虑的重点工作。开发区法院急职工所急,通过快速处置破产财产,快速协调分配方案,第一时间将分配资金交付到80多名职工手中,让他们在“小年夜”领到工资款项,有力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温暖了职工心坎,以实际行动践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案例7: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陆某某因秦某拖欠其劳务费纠纷,起诉至启东法院,启东法院对该案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秦某某分三期分别给付给陆某某总计人民币67820元劳务费及利息5000元。启东法院依法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秦某某并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陆某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秦某某仅支付给陆某某4000元,余款9654元未履行。经查明,秦某某收到其他案件执行款15712元,用于购物和自用,却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陆某某支付执行款的义务。因秦某某涉嫌犯罪,启东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后检察机关以秦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启东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秦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归案后给付拖欠余款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典型意义】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在人民法院执行期间,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对接公安、检察机关,推动恶意欠薪刑事案件快侦、快诉、快审、快结,有效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发挥司法护航诚信用工的职能作用。

案例8: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陈某某注册登记了南通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起,南通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陈某某拖欠许某某工资7万元。许某某多时无法联系到陈某某,遂于2017年7月到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陈某某已失联,遂于2017年10月10日对南通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陈某某在得知被限期改正后,仍然继续逃匿,拒不支付其拖欠许某某的工资。

2020年6月4日,通州区公安局对陈某某立案侦查,同日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1年4月7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欠薪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陈某某向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7万元,并取得许某某谅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罚金。

【处理结果】2022年1月21日,通州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典型意义】依法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用人主体的法定义务,也是其重要的社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保护劳动者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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