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市公务员诚信手册
南通市公务员局编制
二O一九年十月
目 录
一、南通市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通人社公〔2011〕1号)
二、公务员的义务
三、公务员的权利
四、公务员的纪律要求
五、公务员的奖励
六、公务员诚信建设
南通市公务员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思想道德建设,建立一支具有公仆意识,廉洁、勤政,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中共南通市委关于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建设深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意见》(通委〔2010〕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是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和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务员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方面不断提升修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实守信,勤政廉政,努力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协调发展和人民幸福贡献力量。
第四条 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均有权对公务员进行监督,对有关违纪违规行为予以检举。
第二章 政治坚定 忠于国家
第五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政治理论知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不得有下列言行:
(一)缺乏政治责任感,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二)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
(三)印制、张贴或传播非法宣传用品,影响社会安定;
(四)在应对突发事件、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逃避退缩,不敢负责;
(五)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言论或行为。
第六条 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七条 坚决执行党和政府以及所在单位的有关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坚决执行的同时,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不得拒绝执行、消极抵制或变相抵制。
第三章 勤政为民 爱岗敬业
第八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疏远群众,对群众的疾苦和困难漠不关心,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二)对群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损失。
第十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基层工作经验,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不得主观臆断,造成工作失误。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本职岗位的专业政策、工作程序和标准,积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认真负责,保质保量,精益求精。不得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有时限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尽快办结。不得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早退;
(二)无故旷工;
(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四)工作消极,办事拖沓,不能及时完成任务;
(五)上班时间网上玩游戏、炒股、聊天。
第四章 清正廉洁 乐于奉献
第十三条 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忠于职守,不以权谋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挪用公款,为团体、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占用或借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类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脑或其它贵重物品;
(三)接受有业务往来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各种形式的“红包”;
(四)行贿受贿,跑官要官;
(五)敲诈勒索财物,或利用婚丧嫁娶等敛财;
(六)用公款相互宴请;
(七)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第十四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淡泊名利,爱惜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亲属,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第十五条 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
(二)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事业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与部门、同事之间的协调配合,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协作,顾全大局,主动配合不扯皮,积极负责不推诿。
第五章 诚实守信 品行端正
第十七条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生活严谨,维护公共秩序,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诚实守信,发挥表率作用,时时处处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观看、收藏、传播黄色影视和书刊,拨打色情电话;
(二)罔顾群众安危,不见义勇为;
(三)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缺乏爱心,抵制社会公益活动;
(六)破坏生态环境,毁坏公共设施或文化古迹;
(七)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公职人员形象;
(八)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九)违反社区管理规定,影响和阻挠社区正常管理;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言行。
第十八条 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二)在接受组织的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明;
(三)在年龄、学历、履历等方面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
(四)揽功诿过,沽名钓誉。
第十九条 尊老爱幼,赡养父母,夫妻平等,家庭和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老人,不承担抚育子女责任;
(二)存在婚外情等违背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得体,仪容整洁,语言文明,礼貌大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二)语言粗鲁,举止不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遵守本行为规范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模范遵守本行为规范的公务员,应给予褒奖。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凡有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年度考核时有一例扣2分。年度考核扣2分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扣4~6分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扣8分及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员违反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责任追究制度,公务员在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方面发生问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评议和监督检查制度。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设立社会化评议监督队伍、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络信箱,对公务员遵守思想道德和社会诚信行为规范实行广泛监督。
第二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为规范由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为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公务员的纪律要求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四)不担当、不用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五)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批评或者打击报复;
(七)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八)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十)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二)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三)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十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八)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给予处分;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五、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称号。
六、公务员诚信建设(根据《南通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摘录,略有删改)
1.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在党员干部理论培训、干部网上学习、新进公务员培训、党校轮训等中增加信用知识内容,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切实增强公务员诚信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归集、联动奖惩、考核评价等主要功能。建立公务员政务领域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3.推进公务员信用信息共享、公开与应用。推动公务员信用信息系统与公务员管理信息库的核查比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公务员失信记录,按要求将有关记录归集至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南通”及各行政执法机关门户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公务员行政处罚等失信记录。
4.健全政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公务员信用信息分类,对于诚信事迹突出并受到表彰奖励的公务员予以守信激励,强化对失信公务员的信用监管、约束和惩戒。完善公务员招录和考核考评制度,明确公务员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及处理办法,将信用状况作为招录考察、考核任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立公务员晋升、履职诚信承诺制度。
5.健全公务员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公务员信用信息纠错、修复及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工作。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归集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