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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政府履约践诺管理机制的通知
来源:海安市信用办 发布时间:2024/11/25 字体:[ ]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加强政府合同履约信用监管,高标准落实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有关指标,现就建立健全政府履约践诺管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务承诺践诺机制

(一)依法作出政务承诺

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要围绕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要点(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惠企利民政策兑现、合同协议履行、招商引资、社会管理、民生热点等方面,依据自身职责梳理可承诺事项,依法依规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重点目标任务兑现承诺。针对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要点(计划)中所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年度目标进行梳理,在任务的落实上作出承诺。

2.惠企利民政策兑现承诺。针对惠企利民政策、招商引资、人才引进、创新创业、为民服务等方面制定的政策措施,在兑现、落实上作出承诺。

3.合同履约兑现承诺。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投资项目等领域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的履约践诺上作出承措。

4.政务服务事项承诺。依据自身职责在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标准、服务实效等方面作出承诺。

5.履职尽责承诺。公职人员围绕岗位职责、作风建设、为民服务、个人诚信等方面作出的承诺。

(二)定期梳理政务承诺

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政府承诺定期梳理机制,及时梳理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投标、人才引进等方面对社会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重要协议,不断完善承诺事项清单。

(三)严格兑现政务承诺

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禁止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机构职能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杜绝“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对因本级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二、不断完善政府合同履约管理

(一)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

2.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转让、租赁、承包、物业管理等合同;

3.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承包合同;

4.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6.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合同及其它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

7.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8.政府资助、补贴和科研、咨询、劳动用工等合同;

9.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10.政府产业扶持合同;

11.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二)政府合同与合同履约信息归集

1.及时归集政府合同信息。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归集合同信息,及时上报至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及时跟踪合同履约状态。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关注合同履约状态,已履约完毕的政府合同,完成政府合同履约销号,及时归集上报合同履约信息;未能按时履约的政府合同,要及时了解未履约原因并持续跟进,及时归集上报合同部分履约信息。

(三)建立健全履约践诺监管机制

1.强化履约监管。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要探索建立健全合同履约全流程信用监管制度,推动合同履约信息标准化归集和应用。定期进行合同履约信息归集汇总和标准化处置分析,对违约主体进行风险提示和警示,构建“合同-履约”闭环监管机制。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履约风险,对于合同相对方出现经营状况、财产状况恶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或外部环境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等风险,应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合同履约风险发生。

2.完善补偿机制。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出现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情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时,应与合同相对方及时协商解决,不得以此为借口无故违约毁约。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国家政策变更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合同相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三、落实政府失信责任追究机制

(一)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失信问责工作的领导,对存在不守信用、不兑现承诺“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损害企业和投资者利益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二)建立政务失信记录。

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要将政府及其部门和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问责处理的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相关部门要将政府机构信用状况、公务员信用状况作为单位和个人评优评先、提拔调任等事项的重要参考。

(三)强化政务诚信监督。

依据《关于建立特殊主体失信被执行人联合约谈机制的实施意见》(海法〔2022〕57号),将政府履约践诺情况纳入城市信用监测评价体系,综合运用预警、督查、通报等手段对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守信践诺情况进行监督,对特殊主体失信人开展联合约谈和失信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政府履约践诺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政府履约践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政府履约践诺管理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推进有序、措施有力、工作有效。

(二)强化依法决策。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特别是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人才引进等领域中作出的政策承诺和拟订的各类合同,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研究等程序,确保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对专业性强的合同,还要充分咨询法律部门、专业机构意见。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部门和区镇(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信用信息数据归集标准,不断完善本单位承诺事项清单,每月归集上报各类信用承诺信息、合同信息与合同履约信息(涉密合同除外)上传至南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履约状态动态更新。

(四)强化工作推进。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履约践诺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推进政府履约践诺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各部门单位和区镇街道在落实政府合同履约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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