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
皋政办发〔2021〕150号 |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如皋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
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降低我市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成本,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如皋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本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如皋市电力接入工程政企共担管理机制
实施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管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权责相符、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江苏省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苏国土资发〔2018〕147号)等文件要求,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费用,降低电力接入工程建设成本,进一步深化供电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提升“获得电力”水平,切实推进我市供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如皋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供电企业和政府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从客户建筑区划红线(或产权分界点)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不包含企业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四条按照“政企共担、保障投资、先试先行”的原则,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担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的管理机制,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延伸电网投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三方在延伸电网投资中的权责界面,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地方政府、供电企业、电力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供电报装服务,打造全省一流电力营商环境。
第三章投资界面
第五条低压非居民用户(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户及其他符合投资标准的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如皋地区200千瓦及以下的低压非居民用户原则上采取0.4千伏供电,供电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公共管网至电能计量箱,计量箱宜设置在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
第六条10(2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电力接入涉及的电气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电力接入涉及的土建工程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并办理相关的规划、环评、稳评、安评、施工等行政审批手续,负责落实占地、青苗补偿等费用并处理相关事宜。
其中,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设备土建基础、35千伏及以上杆塔土建基础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
对于零散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以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线路接入杆塔、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等公用设备的连接点,或建筑区划红线内线路接入公共开关站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对于园区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以园区建筑区划红线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外线路接入杆塔、分支箱、环网柜、开关站等公用设备的连接点为产权分界点。
第七条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电气和土建工程由政府承担投资建设,并办理相关的规划、环评、稳评、安评、施工等行政审批手续,负责落实占地、青苗补偿等费用并处理相关事宜。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的范围为公共管网至居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前置环网柜、分支箱(含前置环网柜、分支箱)。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如皋中心城区建管养区域范围以内经营性土地出让地块需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部分(含新建居住区项目电力接入电气、土建工程、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电力接入土建工程),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委托代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建设,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在编制市级年度预算时,结合土地储备计划和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中心城区建管养区域范围以内项目备案和土地出让情况按年度测算建设资金(含新建居住区项目电力接入电气、土建工程建设资金、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电力接入土建工程建设资金,以及工程建设涉及到的行政审批规费和占地、青苗补偿等其它费用),经审核后列入市级预算安排。供电企业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滚动开展储备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规模的调研和评估。市财政局负责电力接入工程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其它需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部分(含新建居住区项目电力接入电气、土建工程、10(20)千伏及以上用户电力接入土建工程),由各镇(区、街道)分别负责组织实施,费用纳入各镇(区、街道)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供电企业根据项目备案和土地出让情况提前测算需由供电企业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低压、10(20)千伏项目按年度向省电力公司进行申报;35千伏及以上项目根据客户用电需求提前做好电气工程可研、设计方案,按项目向省电力公司进行申报。
第十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政府职能部门会同供电企业,通过优化工程定额标准、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建设方案、集约化建设等手段,切实提高客户电力接入效率,加强资金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优化提升电力营商环境。
第五章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0.4千伏及以下低压非居民用户,办电环节为“受理签约、施工接电”2个环节,供电企业提供全过程服务。
第十二条10(20)千伏及以上高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
(一)无土建工程的
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
有土建工程的
1.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接入方案后,向政府委托的接入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递交“接入工程土建工作联系单”,并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后拟定初步路径。
2.建设单位办理路径相关规划手续,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土建设计。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设计资料提交供电企业评审。
3.土建工程设计经供电企业评审通过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土建工程实施。
4.建设单位需根据供电企业的节点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提交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含监理资料)。
5.供电企业对土建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开展电气工程实施。
第十三条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
1.供电企业确定供电接入方案后,向建设单位递交“接入工程工作联系单”,并与建设单位充分沟通后拟定初步路径。
2.建设单位办理路径相关规划手续,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土建、电气设计。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设计资料提交供电企业评审。
3.电力接入工程设计经供电企业评审通过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后,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土建、电气工程实施。
4.建设单位在实施前向供电企业提交开工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进网作业许可等资料)。
5.建设单位需根据供电企业的节点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提交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含监理资料)。
6.供电企业对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供电企业负责开展接入工程的投运。
第十四条公共配电网建设,政府对辖区道路、园区新建或扩建设计前,会同供电企业对公共变电站、电缆通道、环网柜等电力配套设施进行提前规划布局,推进电网规划与城市规划深度融合,将配电网适度提前延伸建设至待开发用电地块红线外,打造“开门接电”示范区、城市核心区“开门接电”服务。
第六章重点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强化政企协同配合,超前对接项目用电需求。市资规局负责统计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及项目情况,将《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中涉及项目出让或划拨信息通过线上推送至供电企业,作为电网延伸的依据。供电企业根据市资规局提供的土地出让信息,建立储备项目库,提前对接储备项目的用电需求,及时调整电网规划。对于取得工程建设许可的储备项目,提前开展接入设计、可研、初设等业扩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提速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由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供电公司协同配合,简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流程,电力接入工程实施联合踏勘、并联审批。
对利用现有管沟和现有回路增设低压线路,500米及以下不涉及增设环网柜、分支箱和线杆的(不含穿越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基础设施的)高压短距离电力工程施工,涉及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城市绿化移(伐)的,实行“联合踏勘、先行施工、事后报备”。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供电公司联合踏勘,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现场确认,工程直接实施,事后由建设单位进行手续报备、缴纳费用。
对其它电力接入工程,实现电力接入方案、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城市绿化移(伐)等事项并联办理,由市行政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办结。
第十七条明确政电企三方责任,推行接入工程契约服务。供电企业以客户实际用电设备为依据,加强报装容量的审核。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用户生产和用电性质为依据,加强用户重要性等级的审核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建立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契约制,政府承诺线路通道、电缆管沟管廊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及建设时长,供电企业承诺电力接入服务标准及业扩配套工程建设时长,客户承诺内部工程建设时长及投运后用电量水平,通过三方契约,保障政府、供电企业、客户在电力接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平等承担责任义务,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特殊项目处理原则
第十八条明确特殊收储项目接入工程费用方案。对于市政府明确的成片开发区域等个别特殊项目,由于涉及储备面积较大,应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根据本通知确定的标准和原则,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八章管线资产权属及运维养护
第十九条为进一步理顺产权责任,强化电网安全管理,持续提升供电可靠性,由政府、供电企业共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建成后,对于政府承担的部分,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政府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电力接入工程的后续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
第九章行业管理
第二十条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社会负担和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总体要求,督促供电企业妥善处理好政策过渡期的工作衔接,保障各类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电力接入工程建设监管,督促电力行业按照基础配置标准建设接入工程。
第十章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电力接入工程应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包括但不限于:
1.《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
2.《电力用户业扩报装技术规范》(DL/T 1917-2018)
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
4.《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 10370-2016)
5.《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施工及验收标准》(DB32/T 3963-2020)
6.《配电网施工检修工艺规范》(Q/GDW 742-2012)
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DL5009.2-2013)
8.《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电力电缆通道选型与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运检〔2014〕354号)
第二十二条设计深度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平面路径图、电气接线图、杆型装配图、特殊杆塔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特殊工艺图和杆塔明细表、大宗物资及辅助材料清单等。
(二)电缆配电线路设计施工图纸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土建路径图(应包含电缆标志设置点、电缆沟、管、井设置位置、电缆中间接头位置及编号)、电缆沟(管、井)的平断面图、设备基础图、接地装置图、电气接线图、特殊工艺图和电缆清册、设备材料清单等。电缆终端、中间头附件以及施工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设计说明书中加以描述。
(三)对涉及拆旧的工程,应在设计说明书中明确拆旧的范围,列出拆旧物资的清册,并将拆旧物资的拆除费用和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三条电力接入工程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期间的设备选用水平。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对于自2021年3月1日起,至本实施办法(试行)发布前,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各方商议确定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试行)如与上级相关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上级相关文件为准,如上级文件有新修订内容的,本实施办法(试行)将相应地进行修订、调整和细化。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