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通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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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经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用工单位的意愿等为借口推脱责任。
【基本案情】樊某自2008年9月起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制造公司工作。2017年12月31日,樊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2018年1月4日,劳务派遣公司向樊某出具通知,告知樊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要求樊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樊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公司认为系因某制造公司决定不再使用樊某而退回,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要遵循某制造公司的意见。经审理认为,某劳务派遣公司系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判决支持了樊某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典型意义】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用人主体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往往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分担。劳动者符合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条件,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用工单位不同意支付,或者与用工单位有结算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信息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