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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单位未为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被判赔偿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5/08 字体:[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累计缴费满15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劳动者入职单位时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其养老保险缴纳时间可能不足15年,用人单位应当同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止。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导致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受损的,要负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樊某某,女,1962年9月生,2007年1月起入职某老年公寓从事护理工作。2012年9月15日,樊某某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老年公寓工作,直至2018年12月份。工作期间,老年公寓未为樊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樊某某离职后,向社保机构查询了解,证实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缴社会保险。樊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老年公寓支付其12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后诉来法院。经审理认定,作为用工单位,老年公寓应当依法为樊某某缴纳其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但老年公寓并未依法缴纳,导致樊某某权利受损,且无法补缴至满足15年享受领取养老金的待遇,故该老年公寓应当赔偿樊某某12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典型意义】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均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入职时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劳动者,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到退休时达不到缴费满15年的最低要求,无法领取养老金,故一律不为这些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其实是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误读。只要劳动者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除了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待遇损失的,都要赔。

信息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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